日前,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第5號創業板行業信息披露指引,對從事互聯網遊戲業務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具體規定。其中年度營業收入或凈利潤達到30%以上,或主要遊戲產品月流水下降幅度超過50%的公司,均需履行披露義務。
指引的適用范圍包括,從事互聯網遊戲業務的創業板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從事互聯網遊戲業務,視同上市公司從事互聯網遊戲業務,適用本指引的規定。對於上市公司互聯網遊戲業務未達到前款標準的,本所鼓勵公司參照執行本指引相關規定。
指引要求,從事互聯網遊戲業務的上市公司,需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按季度統計並披露主要遊戲的運營數據,包括主要遊戲的用戶數量、活躍用戶數、付費用戶數量、ARPU 值、充值流水等關鍵數據。對於從事遊戲平臺運營業務的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遊戲平臺新增運營的遊戲數量、報告期末運營的遊戲數量。
此外,指引對市場推廣費用、市場宣傳活動的信息發佈作出要求。比如,需披露報告期內主要遊戲投入的推廣營銷費用總額,占公司遊戲推廣營銷費用總額、主要遊戲收入總額的比例。上市公司在進行各類市場宣傳活動前,應當審慎評估活動中擬發佈信息的重要性,如信息內容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應當通過指定媒體披露且時間不得晚於市場宣傳活動的時間。
考慮到單款遊戲的經營情況對公司的影響較大,指引明確瞭新遊戲上線後及主要遊戲運營數據發生較大變化後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開發或者運營的新遊戲上線後的 12 個月內,累計已實現收入首次達到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30%以上的,應當及時披露該產品的運營情況,包括用戶數量、活躍用戶數、付費用戶數、ARPU 值、充值流水、已確認收入、統計收入與經審計營業收入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提示等。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5號
——上市公司從事互聯網遊戲業務
深證上〔2015〕413 號
第一條 為瞭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者“公司”)從事互聯網遊戲業務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上市公司互聯網遊戲業務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30%以上,或者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30%以上的,或者該業務可能對公司業績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本指引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互聯網遊戲業務未達到前款標準的,本所鼓勵公司參照執行本指引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從事互聯網遊戲業務,視同上市公司從事互聯網遊戲業務,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第三條 從事互聯網遊戲業務的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公司經營情況時,應當同時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披露遊戲業務經營情況時,披露報告期內主要遊戲(指開發及運營收入占遊戲業務總收入 30%以上的遊戲,下同)的詳細信息,包括主要遊戲的名稱、所屬遊戲類型(端遊、頁遊、手遊等)、運營模式(自主運營、聯合運營等)、收費方式(時間收費、道具收費、技能收費、劇情收費、客戶端服務收費等),報告期內主要遊戲收入及其占公司遊戲業務收入的比例;
(二)按季度統計並披露主要遊戲的運營數據,包括主要遊戲的用戶數量、活躍用戶數、付費用戶數量、ARPU 值、充值流水等;
(三)公司從事遊戲平臺運營業務的,應當披露報告期內遊戲平臺新增運營的遊戲數量、報告期末運營的遊戲數量;
(四)披露報告期內主要遊戲投入的推廣營銷費用總額,占公司遊戲推廣營銷費用總額、主要遊戲收入總額的比例。
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業務指標時,應當詳細披露指標含義、數據口徑、數據來源(第三方機構、公司自身統計均可)及所反映的公司運營狀況,公司應保證各期報告中相關數據口徑和來源的一致性。
第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結合遊戲行業發展情況、公司遊戲業務和產品運營情況,充分披露可能對公司未來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實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包括知識產權風險、單一遊戲依賴風險、遊戲產品生命周期風險、新遊戲開發和運營失敗風險、遊戲平臺吸引力下降風險等。
第五條 上市公司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 15 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披露財務報告附註時,應當同時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披露主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時,根據遊戲業務和產品特點,結合不同的收費方式以及公司承擔的義務和風險,詳細披露公司遊戲開發和運營業務的收入確認、成本結轉的具體方法;
(二)詳細披露報告期末存貨及無形資產餘額前五名遊戲的合計賬面餘額及其占公司全部存貨、無形資產餘額的比例,以及存貨結轉和無形資產攤銷的方法。
第六條 上市公司開發或者運營的新遊戲上線後的 12 個月內,累計已實現收入首次達到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30%以上的,應當及時披露該產品的運營情況,包括用戶數量、活躍用戶數、付費用戶數、ARPU 值、充值流水、已確認收入、統計收入與經審計營業收入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提示等。
第七條 上市公司開發或者運營的主要遊戲月度充值流水較前三個月的月均值下降首次達到50%以上時,應當及時披露該產品該月度的運營情況,包括用戶數量、活躍用戶數、付費用戶數、ARPU 值、充值流水等,並分析月度充值流水大幅下降對公司當期經營業績的影響及相應的風險。
第八條 上市公司在進行各類市場宣傳活動前,應當審慎評估活動中擬發佈信息的重要性,如信息內容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應當通過指定媒體披露且時間不得晚於市場宣傳活動的時間。因市場宣傳活動需要,上市公司在非指定媒體上發佈信息導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的,應當及時在指定媒體刊登相應澄清或者說明公告。 本條所稱“市場宣傳活動”包括新聞發佈會、媒體見面會或者其他類型的公開活動,以及通過網絡(包括微信、微博、博客、論壇、跨平臺通訊軟件等)媒介發佈相關信息等。
第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加強對其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核心人員相關網絡信息的管理和監控,防止其等通過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十條 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無法按照本指引中個別條款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披露內容或者不披露相關內容,但應當說明並披露原因。
第十一條 本指引所稱“以上”含本數。
第十二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指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from:265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