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娛美德於10月25日向首爾地方法院遞交瞭禁令申請,要求法院禁止亞拓士以新聞、傳單、網絡、互聯網廣告等方式向第三方公佈或傳播“隻有從亞拓士獲得授權者才能在中國境內開發並運營基於mir2(中文名:熱血傳奇)的手機遊戲或網頁遊戲”。
12月15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下達裁定,正式駁回瞭娛美德提交前述“禁令”申請。從法院公佈的駁回禁令申請的意見裡,尤其強調瞭關於“娛美德是否擁有單獨向第三方授權(license)《熱血傳奇2》的二次開發的權利”,單從亞拓士和娛美德簽署的和解協議來看,不能斷定娛美德一定擁有單獨向第三者授權(license)的權利。
駁回意見裡還說,在未經過亞拓士的同意由娛美德單獨授權開發並在中國境內運營mir2手遊或頁遊的行為,會直接構成中國著作權的侵犯行為。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的駁回意見,再度認證瞭兩項關鍵性的事實。其一,中韓法院均確認娛美德沒有單獨授權的權利,娛美德在未經過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獨授權mir2屬於違法行為;其二,韓國法院明確瞭mir2權利糾紛的管轄權問題,mir2在中國境內的授權開發與運營業務,適用中國著作權法律,由中國法院管轄,娛美德應遵循中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已下達的禁令和相應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