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消息,社交網站開心網因提供音樂服務涉嫌侵權被北京龍樂文化藝術責任有限公司(簡稱龍樂文化)及北京源泉知識產權有限公司(簡稱北京源泉)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昨日開庭受理。該案未當庭宣判,預計3月份下達一審判決。
原告龍樂文化在起訴狀中稱,其與歌手陳少華簽訂了版權協議,享有歌曲《別說你的眼淚我無所謂》的網絡傳播權。該公司指開心網未經授權,在音樂欄目中提供涉案歌曲的試聽和下載服務,龍樂文化要求開心網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2.5萬元。
龍樂文化法律顧問周家奇對網易科技表示,庭審雙方爭論的焦點在於開心網音樂欄目的服務性質。開心網認為,其與正版音樂服務提供商巨鯨網簽訂音樂合作協議,僅提供音樂鏈接,屬於網絡自動接入服務和鏈接服務。開心網不是音樂作品的使用主體,不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應予免責;龍樂文化則認為,開心網提供的音樂服務並非簡單的站外跳轉鏈接,音樂使用的整個過程中用戶仍然在開心網界面內。開心網不是提供鏈接服務,而是鏈接後的內容服務,且開心網與巨鯨網存在明確的音樂欄目內容合作,應視為直接內容提供者。因此,應將其認定為內容提供商,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龍樂文化相關人士向網易科技證實,確曾與巨鯨網簽訂音樂版權合作協議,巨鯨網享有歌曲《別說你的眼淚我無所謂》的網絡傳播權,但該協議已於2010年初到期。周家奇認為,開心網應盡到審查合作夥伴曲庫版權情況的義務,而昨日庭審現場,開心網表示未對涉案歌曲進行版權審查。
據了解,該案於去年7月公證,10月龍樂文化正式提起訴訟,將於3月份下達一審判決結果。
上月底,關於開心網的另一起音樂版權起訴案在京開庭審理,原告同樣是龍樂文化。龍樂文化起訴開心網未經其授權,擅自使用歌手姜超《救救我》、尹相傑《愛情花開》兩首歌曲,索賠6.5萬元,該案並未當庭宣判。由於這是國內SNS網站首次因音樂版權問題被起訴,判決結果將具有示範意義。
昨日合併受理的北京源泉起訴開心網一案,原告北京源泉起訴開心網未經授權非法傳播錄音製品《小強怕拖鞋》,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8700元,判決結果將於3月一併下達。
網易科技致電開心網,其表示稍後會有官方聲明發布,對此事暫不發表任何意見。
附:《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中關於網絡自動接入服務的免責條款
第二十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服務對象的指令提供網絡自動接入服務,或者對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提供自動傳輸服務,並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選擇並且未改變所傳輸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二)向指定的服務對象提供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並防止指定的服務對像以外的其他人獲得。
第二十一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提高網絡傳輸效率,自動存儲從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獲得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根據技術安排自動向服務對象提供,並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改變自動存儲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二)不影響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原網絡服務提供者掌握服務對象獲取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情況;
(三)在原網絡服務提供者修改、刪除或者屏蔽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時,根據技術安排自動予以修改、刪除或者屏蔽。
第二十二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並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並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繫人、網絡地址;
(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
(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第二十三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第二十四條因權利人的通知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錯誤刪除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錯誤斷開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權利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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