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絨業公告稱,公司收到控股股東中絨集團的通知,中絨集團於2016年1月19日收到五份民事起訴狀:上海湧川投資合夥企業(普通合夥)、耿群英、耿國華、楊忠義、楊成社等五位投資人因中絨集團在盛大遊戲私有化過程中“依合同約定調整其出資份額事項”,將中絨集團訴至寧夏高院。
上述投資人在起訴狀中陳述:與中絨集團簽訂協議,通過作為LP加入合夥企業的方式出資參與由中絨集團牽頭的盛大遊戲私有化交易。但在私有化成功後,中絨集團單方面下調、退還、甚至拒絕投資人的出資份額,將本該屬於投資人的利益讓予他人。
在中絨集團遞交給上市公司的通知中,上述投資人也均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其在盛大遊戲私有化持股平臺中所持出資份額恢復至原本狀態。
上述5份民事起訴狀的具體訴求如下:
中絨集團依據合同約定分別將耿國華、耿群英在寧夏中絨盛夏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的出資份額由12000萬元調整至4800萬元,原告耿國華、耿群英二人分別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其在寧夏中絨盛夏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的出資份額為人民幣12000萬元。
中絨集團依據合同約定將上海湧川投資合夥企業(普通合夥)在寧夏中絨傳奇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出資份額由26700萬元調整至16020萬元,原告上海湧川投資合夥企業(普通合夥)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其在寧夏中絨傳奇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出資份額為人民幣26700萬元。
中絨集團依據合同約定將楊忠義在中絨傳奇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出資份額由14600萬元調整至5840萬元,原告楊忠義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其在寧夏中絨傳奇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出資份額為人民幣14600萬元。
中絨集團依據合同約定將楊成社在中絨傳奇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出資份額由14700萬元調整至5880萬元,原告楊成社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其在寧夏中絨傳奇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出資份額為人民幣14700萬元。
上述投資人共同要求法院判決被告中絨集團為其辦理在合夥企業中相應出資份額的工商登記手續,並由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中銀絨業表示,鑒於目前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進行審理,公司無法判斷該事項是否對公司籌劃的重大事項的進程造成實質性障礙。公司目前正在按原計劃有序推進籌劃的重大事項。此外,中絨集團已委托律師對相關訴訟涉及的問題進行進一步的瞭解和核實,公司會根據該事項進展情況進行披露。
公告顯示,寧夏高院已受理上述案件,擬定於今年3月3日、3月4日分別開庭審理上述五起合同糾紛案件。同時,由於耿國華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對被告中絨集團價值7200萬元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已裁定凍結中絨集團在中絨傳奇、中絨盛夏等多傢有限合夥企業的出資,而這些合夥企業亦為盛大遊戲私有化的持股平臺。
目前參與盛大遊戲私有化的持股平臺共有九個,中絨集團實際控制其中的四個平臺,分別是寧夏中絨聖達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寧夏中絨文化產業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寧夏中絨傳奇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及寧夏絲路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中絨集團分別是上述四傢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上述四傢持股平臺累計持有盛大遊戲221,275,697股,占盛大遊戲股份總數的41.19%,占盛大遊戲表決權總數的46.66%。
其中寧夏中絨聖達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有盛大遊戲B類股份48,759,187股,占盛大遊戲股份總數的9.08%,占盛大遊戲表決權總數的34.46%;寧夏中絨文化產業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持有盛大遊戲A類股份80,577,828股,占盛大遊戲股份總數的15.00%,占盛大遊戲表決權總數的5.70%;寧夏中絨傳奇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有盛大遊戲A類股份28,719,566股,占盛大遊戲股份總數的5.35%,占盛大遊戲表決權總數的2.03%;寧夏絲路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有盛大遊戲A類股份63,220,116股,占盛大遊戲股份總數的11.77%,占盛大遊戲表決權總數的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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