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網信辦發佈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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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11月4日發佈《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采訪,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瞭記者提問。

國傢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為規范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提出瞭“雙資質”要求,即: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直播發佈者在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時,都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並在許可范圍內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規定》還提出,為保證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健康向上,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對直播內容實施先審後發管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互聯網直播發佈者發佈新聞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轉載新聞信息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新聞信息內容,並在顯著位置註明來源,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規定》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應當具備即時阻斷互聯網直播的技術能力,技術方案應符合國傢相關標準。還應健全信息審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等制度。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根據互聯網直播的內容類別、用戶規模等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互聯網直播發佈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提供與信用等級掛鉤的管理和服務。

對於違反《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其納入黑名單,禁止重新註冊賬號。

《規定》還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實時管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發佈內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另外,《規定》明確,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互聯網直播用戶進行基於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對互聯網直播發佈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的認證登記。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直播發佈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並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規定》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護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隱私,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from: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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