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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是怎麼變成殺人機器的?(一)

原文:Murder Machines: Why Cars Will Kill 30,000 Americans This Year
作者:Hunter Oatman-Stanford

【核心提示】

  • 很少有人知道車禍是35歲以下美國人死亡的首因
  • 1908年,福特Model T讓真正的大規模量產成為現實
  • 1903年紐約市成為美國首個引入正式交通規則的城市
  • 首先出爐的規定就是規范車輛左轉彎的方式
  • 1914年,克利夫蘭建起瞭第一個可變換的交通燈

1933年發生在美國馬薩諸塞州的嚴重車禍現場照片。

除掉仇人的最好辦法是制造車禍,在美國這是個公開的秘密。隻要你沒酒駕,就有可能逃過犯罪或謀殺指控。過去100年來,盡管汽車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司法系統暗中助長瞭汽車對公眾安全的威脅,以至於我們的集體觀念就是車禍是不可避免的“意外”,是天災。現在,除瞭公共安全機構,很少有人知道車禍是35歲以下美國人死亡的首因。難道說,這一切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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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11月23日的紐約時報上關於汽車暴力的報道。

“如果你看過1910或1920年代的美國都市報,就會發現上面經常出現對汽車和司機的聲討,隨處可見,”皮特·諾頓(Peter Norton),《Fighting Traffic:The Dwan of the Motor Age in the American City》一書作者說,“我記得那時候報紙上的諷刺漫畫中,駕車軋過兒童的死神形象比山姆大叔的形象出現次數還要多。”

當時盡管蒸汽動力車和汽油動力車已經面世,電動汽車也在19世紀末登場,但隻有少數汽車有機會上路行駛,因為汽車售價昂貴,而且技術不穩定。直到1908年,福特開創瞭著名的 Model T 生產流水線,真正的汽車大規模量產才成為現實。汽車不再是富豪和權貴的專屬。到1915年,登記上牌的汽車已經有幾百萬量。

接下來的10年,汽車事故和車禍量“節節攀升”。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四年裡,死於車禍的美國人比死於歐洲戰場的還要多,但司法系統並沒有跟上節奏。交通上的空前轉變給城市郊區帶來的負面影響尤其大,因為那裡道路空間非常有限,行人的習慣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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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第六大道的繁榮情景,可以看到行人是主宰者。攝於1903年左右。

對於我們這些伴隨汽車長大的人來說,很難想象沒有汽車的道路是什麼樣子。“可以想象一下繁忙的機場行人通道,或者擁擠的城市公園,所有人出行都靠雙腿,”諾頓說。“行人都喜歡走人行道,因為人行道更幹凈,不會有馬車或人力車突然沖到自己面前,但是行人也可以在主路上隨意行走,那時候沒有人行橫道,也很少有路標。那是真正的行人當道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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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來自1909年的卡通畫顯示瞭人們對權貴階層駕車危害行人利益的憤怒。

道路被視為公共空間,所有市民都有平等的權利,包括兒童也可以上街去玩。諾頓說:“普通法系傾向於保護行人,追究汽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駕駛者的責任。”由於行人是道路的主宰者,所以車輛事故並不多:有軌電車和馬車見到行人都會減速,主動讓步。最快的車輛能跑到10~12 mph(英裡每小時),大部分車都達不到這個速度。

在郊區,因為傢傢戶戶相隔很遠,所以汽車很受歡迎。但在城市裡,由於居住區比較密集,出行方式也有多種選擇,大部分人視私傢車為一種不必要的奢侈。“專門開車的人常被嘲諷是兜風人(joyrider),這個說法很流行,以至於joyrider成瞭所有司機的代名詞,”諾頓說,“那時候大部分汽車都配有專門的車夫,他們負責乘客帶到目的地,等一段時間再過來接。在這段等待的時間裡,車夫經常自己上路飆車,所以被稱為兜風人。”

最終,兜風人就被用來指代所有車輛駕駛者,有時候司機也被叫做吸血鬼司機或死亡司機。政治諷刺畫中常常用極速惡魔(speed demons)來比喻暴力——他們駕駛失控的汽車沖入街道,謀殺無辜者。一些報紙社論指責司機是帶馬達的狂犬,暗示他們對速度的上癮會付出生命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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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邊是“假交警”專利文件,右邊是一個交通信號燈的廣告。均為1918年。

為保證道路通行順暢,解決法律爭議,1903年紐約市成為美國首個引入正式交通規則的城市,當時其他城市還沒有任何引導標志和道路通行控制設施。後來,全國的郊區逐漸引入瞭限速的規定,大部分地區要求的最高速度是10mph,過十字路口時限速8mph。

到瞭1910年代,很多城市開始整頓混亂的十字路口。首先出爐的規定就是規范車輛左轉彎的方式,通過在繁忙的十字路由中間立一個柱子或者假警察,迫使汽車必須繞1/4圈過去才能向左轉彎,防止司機左拐時走捷徑,或者超速行駛引發交通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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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邊是密爾沃基風格的蘑菇式交通燈廣告,右邊是這種設備在道路上的實拍圖。

為瞭進一步馴服汽車,其他城市也發明瞭很多新型的街道信號和標志。因為十字路口的柱子常常被司機撞倒,假警察被替換成瞭貼在地面上的交通信號燈,人們親切地稱之為“道路小烏龜”或者“道路小蘑菇”,這種設施在美國威斯康辛州的密爾沃基開始流行起來。底特律則改裝瞭一輛給網球場畫邊界線的設備,用來給馬路畫車道線。1914年,克利夫蘭建起瞭第一個可變換的交通燈,它由在十字路口交通亭值班的警察手工控制。但,這些創新並沒有對保護行人起到什麼作用。

到瞭1920年代末,已經有超過20萬美國人死於車禍。大部分災禍發生在城市中的行人身上,其中絕大多數是兒童。“2014年,如果一個孩子在街上被車撞瞭,我們的第一反應通常是問——什麼樣的傢長會這麼不小心,居然讓自己的孩子在街道上玩耍。”諾頓說。

“在1914年,情況肯定相反。人們更可能追問的是‘哪個混蛋居然把車開到孩子們玩耍的地方。’”也就是說,我們對公共道路的基本觀念發生瞭很大的改變——那時候交通事故責任通常歸咎於司機。就算司機說,孩子是突然就從路邊躥出來的也沒用,因為人們都認同這樣的道理:貪玩是孩子的天性,你既然選擇瞭開車,就有責任小心別撞倒路人。就像是,現在如果你騎摩托車在高速上撞瞭人,不可能狡辯說這個人是突然躥到你眼前的,因為你根本就不該在高速上騎摩托車。

面對車禍盛行,公眾開始自發舉行抗議活動……(未完待續)

【譯註】
過去100年來,汽車的出現改變瞭我們的日常生活。
隻有瞭解瞭過去的變化是如何發生的,才有可能知道明天會發生什麼。